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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4-09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是国务院确定我局2015年要完成的重点任务之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推动实施《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按照2014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局2014年工作要点,我局决定从2014年起至2015年底,用近2年时间,在全国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经商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认真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升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自身建设,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团结稳定的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力争至2015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基本实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系统化。
        具体任务:通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健全任职备案工作制度,建立任职备案工作机制,完善任职备案工作操作规程;完成现有主要教职的任职备案,加大培训培养力度,提升主要教职的整体素质;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充分发挥主要教职在引领信教群众、组织宗教活动、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宗教正常秩序。
        二、工作步骤和安排
        专项工作自2014年2月开始至2015年10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2月)。
        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会同宗教团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传媒,通过召开动员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学习材料等多种形式,将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举措等,宣传到每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深化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思想顾虑,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让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觉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二)组织试点阶段(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工作部门要根据各地工作实际,考虑不同情况、兼顾不同类型,精心选取试点,制定试点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试点场所、人员分工、具体措施、时间安排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工作部门可以每个宗教选择1个有代表性的设区的市作为试点地区,如有必要,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试点地区和场所。
        承担试点任务的宗教工作部门要按照试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参与试点工作的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进行培训,使他们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了解相关规定,熟悉工作流程,掌握工作方法,理解工作要求,明确工作目标。2014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工作部门要对试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全面推开阶段(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工作部门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全面推开的实施方案,有重点、分层次地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切实把试点工作成果转化到全面铺开的实践中。要对实施情况加强指导,通过深入调研、现场交流、自查自改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专项工作扎实推进,不断取得实效。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10月)。
        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可采取实地考察、查阅备案材料、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对本地区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任职备案工作的完成情况,存在的遗留问题以及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对本地区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工作具体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对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备案管理,是《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宗教工作部门是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者,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这项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作为今后两年内的一项重点任务来完成。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将任务明确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头。要增强服务意识,备案程序尽量便民、高效、规范,积极为宗教界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要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指导专人负责,建立工作班子,细化工作安排,切实做到事事有人抓、环环有人管。
        (二)注重分类指导。《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了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的程序、时限、申请材料、不予备案情况等内容,各地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但鉴于各地区、各宗教情况有较大差别,开展这项工作时,要从各地各教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已经完成此项工作的地方,要开展回头看活动,认真进行对照检查,查缺补漏;正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要与本通知的要求相对接,分阶段、按步骤开展工作,可不经过试点,直接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要按照通知要求,选好试点地区和场所,全力加以推进。工作中,要尊重各宗教在主要教职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注意工作方式方法,认真听取宗教界意见,支持宗教界实行自我管理。
        (三)发挥宗教界作用。推选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宗教界自身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项工作中,宗教团体承担制定任职办法、确定选任程序、审查场所申请、日常监督检查等职责,宗教活动场所承担提出人选、组织评议、报团体审核、报宗教工作部门备案等职责。要充分激发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人翁意识,使他们自觉自愿地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切实发挥作用。要指导宗教团体结合各教特点,制定主要教职任职工作相关规定及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主要教职的选举、聘任、考核、辞退等配套制度,帮助宗教活动场所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本场所主要教职的相关制度。要通过这项工作,真正做到选贤任能,让政治立场坚定、德高望众、宗教造诣高、组织能力强的宗教教职人员担负主要教职职责,提高宗教活动场所教务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推动宗教活动场所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教务活动,提高自我管理的能力;推动宗教团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和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团结引导广大信教群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积极贡献。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因地制宜、因教制宜,加强对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的宣传学习培训。要注意培训内容,重点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宣讲任职备案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办理流程。要注意培训对象,加强对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切实提高对开展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掌握相关规章制度,熟悉工作规程、方法步骤、进度要求等,为完成专项工作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加强对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培训,进一步明确宗教团体在此项工作中的职责,熟悉备案流程,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加强对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增信释疑,了解此项工作对于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义,增强按规定办理任职备案的自觉性。
        (五)与重点工作相结合。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涉及宗教教职人员培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团体建设等很多方面工作。因此,不能把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与宗教工作整体分隔开来。要统筹兼顾好专项工作与整体工作的关系,既要将专项工作纳入宗教工作全局,又要明确作为专项工作的重要位置、突出重点,真正做到既开展好专项工作,又促进各方面的工作。要将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纳入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中,使之成为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重要内容和核心要素。还要与“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宗教慈善周”活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加强宗教团体建设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与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与为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结合起来。
        请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于2014年10月底前报我局政法司。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