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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部分省市依法登记的佛教道教 活动场所基本信息公告
    作者:磁县佛教协会 发布时间:2014-04-17 来源:磁州佛教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宗教活动。为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依法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管理,保护佛教道教界合法权益,方便社会公众识别和监督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有效制止违规开展宗教活动和假冒佛教道教教职人员欺诈信众、借教敛财,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我局将分批公布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现将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四省、直辖市依法登记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予以公布。信息由北京市宗教事务局、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宗教局以及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提供。今后,我局将陆续公布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并根据各地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变化情况,定期更新相关信息。相关链接http://www.sara.gov.cn/csjbxx/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