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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评论】《宗教事务条例》对佛教发展的四个指引方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14 来源:
    宗教政策是指引宗教健康有序发展的灯塔,《宗教事务条例》以具有法律文件性质的条例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体现出我国宗教工作的公开透明。这对佛教的发展具有灯塔般地指导意义,对信教个人的正信信仰也有着指引的作用。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7年8月16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6号令,于9月7日公布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明确地保障了宗教界的权益,更全面地引导着宗教界的健康发展,民主与法治共同推进,并对时下一些宗教问题对症下药,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
     
    《条例》对佛教文化事业、佛教慈善事业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鼓励。
     
    《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条例》还强调,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佛教文化事业、佛教慈善事业已经成为中国现代社会重要的一部分,佛教文化事业承载着中国的智慧和历史,应该得到传承,佛教慈善事业更是增进社会祥和、教化人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后的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教群众也将在《条例》的指引下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益慈善事业中去。
     
    《条例》为“保护宗教场所土地权益和宗教文物、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条例》还强调要保护宗教场所的财产安全,保护宗教组织财产及权益免受非法侵占。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有《宗教事务条例》保驾护航,保障了佛教的自主性、独立性,杜绝佛教寺院商业化,针对一些寺院“出家人做不了寺院的主”的病态现象,开出了一剂对症的良药。
     
    佛教团体拥有自主权,更好地践行佛陀自利利他的宗旨,为教化人心、回馈社会、觉悟人生、奉献人生贡献力量。
     
    《条例》为宗教的规范发展提出了可行的具体操作,进一步明确了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信仰自由,代表着民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代表着民主,依法健全管理制度,民主和法治紧密结合,促进宗教健康发展,加快构建和谐社会。
     
    《条例》还针对“藏传佛教活佛认证”的问题给出了具体的指导方案。保证佛教活动如法如律,保护广大信众的正信信仰。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条例》显示了国家对藏传佛教活佛传承认证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升,这对规范藏传佛教的良性发展有重大意义。由中佛协建立的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使国内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信息首次实现互联网查询,《条例》又在法律法规上对藏传佛教活佛认定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于更好地保护藏传佛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引导信教群众的正信方向。
     
    佛教事业工作者应紧跟国家宗教政策,促进佛教健康、有序、长远的发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佛教媒体,更是要以身示范,遵循宗教法规,传播正面声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发扬佛教的智慧精髓,发挥佛教慈悲济世的精神,为构建和谐社会增砖添瓦!(作者:刘丽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