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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佛教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20 来源:
磁县佛教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0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磁县佛教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管理,更好地开展活动,向广大会员提供有效的服务,根据《磁县佛教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已经皈依的三宝居士、开放活动场所,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会员组成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团体会员:指在磁县境内经政府批准开放的活动场所。
(二)个人会员:指已经皈依三宝的在家居士和受戒的出家僧人。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的程序:
1、向本会秘书处索取或从本会网站下载“磁县佛教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2、填写“磁县佛教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寺院公章后交回本会秘书处;慈善功德会和图书馆入会加盖各自公章,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第五条);
3、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审批;
4、本会向被接纳为会员的团体或个人发放会员证。
5、被接纳的团体或个人在接到会员证的十五天内按规定交纳本年度会费;
(二)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的程序:
1、由本会一个团体会员,或一个分支机构,向会员资格审查小组推荐。
2、向本会秘书处索取或从本会网站下载“磁县佛教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3、填写“填写磁县佛教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后交回本会秘书处,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第五条);
4、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审批;
5、本会向被接纳为会员的个人发放会员证;
6、被接纳的个人在接到会员证的十五天内按规定交纳本年度会费;
第五条 入会材料
(一)团体会员入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场所简介
(3)规章制度
(4)场所组织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名单;
(5)《开放场所登记证书》复印件;
(6)《社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7)场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个人会员入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简历;
4、本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三张(照片背面写清本人姓名);
5、皈依证复印件。
第六条 会员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一)本会团体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相关活动;
3、按规定定期注册、交纳会费。
(二)本会个人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开展的各类活动;
3、按规定定期注册、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籍管理
1、本会会员会籍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2、会员发展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两次;
3、会员证书由本会按会员类别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由本会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遗失时,应向本会秘书处书面申明遗失原因,可按原证编号补发证书;
4、会员自加入本会之年度起每年注册一次;
5、团体会员的名称、法人代表、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
6、个人会员的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
7、会员要求退出本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本会秘书处收到会员的退会申请和会员证后,办理相关退会事宜,退会不退会费。会员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
8、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警告直至除名。会员被除名,不退会费,会员被除名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会;
9、发展会员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第九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标准:
1、单位会员会费标准:每年应交纳最低会费标准:200元起;
2、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每年应交纳最低会费标准:30元起;
(二)交费时间:会员须在每年的3月31日前交纳当年的会费;新会员须在收到会员证之日后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会员交纳会费以一年为标准,不足一年按一年交纳。
(三)会费用途:主要用于协会办公经费;为会员提供资料;支持会员及分支机构开展活动;补贴本会举办的各种大型会议及活动;开展其它会员活动。
(四)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会员的捐赠。
第十条 会员服务
(一)本会团体会员享受以下服务:
1、获取教界相关信息和政策法规指导;
2、在本会网站上刊登会员介绍和信息等;
4、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会议、交流、培训、考察活动;
(二)本会个人会员享受以下服务:
1、获取教界相关信息和政策法规指导;
2、优先并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会议、交流、培训、考察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磁县佛教协会
2017年1月20日